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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与国际互联网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系部、处室、图书馆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网络中心是建设和管理校园网络的主管部门,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行使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工作包括校园网设施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计费管理和用户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包括校内单位用户(含单机用户和公共机房用户)、教职工个人用户和学生个人用户等。公共机房用户指服务于本院(系)或全校学生的教学、实验、实习用的计算机教室。

第二章网络运行管理

第五条: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负责保障主干网的畅通,并负责为子网的运行提供保障。

第六条:校园网所属设备,包括光缆及配件、路由器、交换机等均属学院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网络中心。

第七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或开展其他活动,应注意不能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第八条:网络中心负责办理入网用户的申请和审批,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凡使用本院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校园网管理条例暂行办法》,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HINA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十条:各用户必须增强上网安全意识,终端用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严禁访问非法网站。若因查阅、下载非法信息或联网游戏,造成病毒泛滥、影响公共网络使用,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网络信息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学院主页的制作、更新及维护,负责校园网信息的监控和管理,负责为院内用户提供其他服务器资源。

第十二条:院属各部门二级网站或专题主页的建立,应先报院领导批准,经网络中心备案后,在网络中心指导下建立。任何团体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在校园网站私自建立网页、留言版和论坛。

第十三条 学院主页上的新闻发布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核,需在主页上发布重要通知的用户应先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发布。

第十四条 要求建立面向学院内部或外部网络用户部门网站的单位需提供部门网站建设说明,确定网站的作用、栏目设置、管理办法、网络管理员,并向院领导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交到网络中心统一备案。部门网站的域名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和命名。部门网站可以建立在网络中心的公用服务器或独立服务器、部门网络的服务器上。

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第十六条:网络用户必须妥善管理访问网络资源和用户名称和密码,长期使用网络资源的用户必须按照网络中心对各种资源的使用规定按时更换用户密码。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点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任何用户未经网络中心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处理系统和占用网络资源。

第十九条:学院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活动,包括不在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随意复制或使用未经安全检查的系统软件,以及盗用他人账号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欺诈和教唆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商誉、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

第五章惩处

第二十二条:对于盗用帐号,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中心将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通报、停网整顿、校纪处分等处罚措施,情节极为严重者,将依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辅导员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实思想工作。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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